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邯郸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不断加大对商标、专利、版权和植物新品种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
在2018年属鼠者的吉星有“天乙”和“太极”相伴其左右,这表示你在这一年的事业上会有很大的发展,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难题的话,也会有同事朋友帮助你进行解决,让你能够在事业上面变得更加顺遂,并且能够取得上司的看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能够因此变得懈怠,做事情也不再认真,这样很容易让上司失去信任,只要你能够坚持下来,最终职位上面一定会有所晋升,不过在和上司相处的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不能够因为对方看重你就变得随便,这样很容易让对方感到反感。
更有意思的是,玲玲姐居然还跟嘻哈组合农夫合作,来了场跨界营销,创作风水Rap《风生水起》。看着玲玲姐在镜头前唱Rap,真有种魔幻现实主义的feel。
“六害”是在2018年最大的凶星,因为与狗年害太岁的缘故,今年的家庭运势尤为不佳,容易因为自身一些固执的想法和家人发生冲突,最终使关心爱护你的家人感到伤心,所以今年一定要避免独断专行,多听取别人的意见。还有就是在和朋友的相处过程中很容易和对方发生冲突,无法控制自己的脾气,最终导致彼此不欢而散,友情出现破裂,所以今年进行参加一些修身养性的活动,让自己心胸变得多开阔一些。
△ 缺金就得去健身房举铁,因为哑铃都是金属的
整体运势提升,属站稳阵脚的年份,肖兔朋友将会是肖羊者的贵人。
另外肖鼠者个人魅力大增,新一年为桃花遍地的年份,有望发展一段良缘。同时有凶星入主,建议不宜锋亡太露。总括而言算是丰收的年份。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线上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裁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6日,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涉奥标案件线索后,对河北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发现当事人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其行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上缴财政。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日,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在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某某便利店,查处其售卖的5支“云南白药牙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5支;2.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相关单位移交了案件线索。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发现武安市某某汽车用品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硕然淼”车用尿素溶液90桶(10kg/桶),没收“欣畅”车用尿素溶液94桶(20kg/桶),没收尾气处理液分装设备1部;2.罚款50000元。
案情简介:2021年8月9日,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某涉县项目部有假冒“春鹏”牌的钢绞线。经查,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第三方公司购进34.06吨钢绞线,把原标识更换成“春鹏”商标和合格证后,发售某某涉县项目部。经“春鹏”商标权利人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涉案的34.06吨(销售金额为206063元)的钢绞线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21年8月11日,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涉县公安局。2022年1月14日,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涉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涉检经意字〔2022〕01号),经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的谅解,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交涉县市场监管局处理的检察意见。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春鹏”牌钢绞线34.06吨;3.罚款329700.8元。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1日,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馆陶县路桥乡查获标有“鲁西”商标的化肥27.2吨。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化肥的包装袋版面、产品可追溯性标识、产品合格证、产品外观进行综合对比,认定该批产品为假冒该公司产品。经河北精鼎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化肥进行检测,总养分检测指标要求≥45.0%,检测结果为20.13%,判定为不合格。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肥27.2吨;2.罚款40800元。此案涉嫌犯罪部分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2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名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根据案件移交的材料查明,邯郸市丛台区某某烟酒商行经营者李某军,自2020年1月份起,从犯罪嫌疑人李某处,通过现金交易低价购进假冒丛台系列白酒,并进行销售。公安部门认定李某军犯罪事实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移交至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2日经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由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经查李某军明知确犯罪嫌疑人李某制售假冒“丛台”白酒,仍低价购进并进行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0年2月5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邯郸市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峰峰矿区药房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1月23日该药房购进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0包(100袋),不符合商标注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标识特征,非标识企业生产,为假冒产品。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5日,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邯郸市肥乡区某日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拼多多”开设了三家网店,所经营的“法国欧诗漫产品”,经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经营的“欧诗漫”产品为侵犯“欧诗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3月8日,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邯山区滏东路某烟酒门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个人手中以1200元/瓶的价格购进贵州茅台酒6瓶,经市场调研贵州茅台酒市场均价1499元/瓶,认定茅台酒货值为8994元,查获的贵州茅台酒经厂家鉴定为假冒商标的产品。最终,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1日,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曲周县某某装饰材料批发中心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8月7日曲周县某某装饰材料批发中心购进泰山王牌螺钉共计39箱,每箱79元,共计货值合计3081元;至案发之日未销售。经鉴定:不是商标注册人生产,也不是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泰山王牌螺钉39箱;并处货值一倍计3081元罚款。
案情简介:2021年09月14日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某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标注有“BC30美国专利”标识洽洽小蓝袋益生菌每日坚果,菌种发明专利号:US930198282。该专利标注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注习惯,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查询,未能查到上述发明专利号,上述专利产品未在国内申请专利权,。超市销售的上述产品是在邯郸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货,超市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且未销售。执法人员向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丛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邯郸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2000元,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2日,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某车业门市销售的一款电动车充电器上标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进行检查。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官网”查询得知该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18年11月13日,因未交年费专利权已终止,目前属于无效的专利,。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当事人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违法产品下架停售;2.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5日,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邯郸市邯山区某某书店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书店正在销售的《中国民俗择吉万年历》、《易学万年历》和《虎年运程(宋韶光)》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现场清点以上3种出版物共计78本。11月10日,涉案出版物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办案机关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该书店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3.没收非法出版物《中国民俗择吉万年历》5本、《易学万年历》7本和《虎年运程(宋韶光)》66本;4.并处罚款壹仟圆(1000元)整。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8日,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位于丛台区永安图书市场内某某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九年级世界历史》10本、《八年级地理》8本,疑似为盗版书。执法人员对该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登录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进行ISBN码比对,该图书在定价、出版地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同,认定该图书为盗版图书。办案机关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该书店进行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76元、侵权复制品18本;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
案情简介:2021年3月6日,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位于丛台区永安图书市场某某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书店有之前举报的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奇妙的数王国》8本。执法人员对该图书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经执法人员比对,该图书在纸张、墨色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同,认定该图书为盗版图书。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该书店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侵权复制品《奇妙的数王国》8本;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4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到关于“2021年10月2日邯郸市某电影院7号厅发生盗录电影《长津湖》,并在非法网站上播放”的相关线索,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盗录者姓名李某某,在网上做兼职时联系到微信昵称为“512团队-Y项目负责人”的涉案人员,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李某某对在院线上映的电影进行盗录,每部电影支付给当事人李某某100元加电影票钱。10月2日李某某到邯郸市某国际影城用手机对《长津湖》电影进行盗录,将视频转给“512团队-Y项目负责人”,收取150元。当事人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盗录电影《长津湖》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元)整;3.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工具、设备;4.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整。
案情简介:接邯郸市扫黄案举〔2021〕001号转办单,2021年1月8日曲周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曲周县利民街某图书店进行检查。经调查询问,该书店于2019年11月5日和11月20日先后两次购进盗版小学教材共399本,并全部售完。其行为侵犯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人的发行权,依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29000元。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日,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广平县某某农资店涉嫌经营假种子。执法人员经批准立案后立即开展执法检查,固定证据材料。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到国家种质保藏中心提取涉案玉米种子品种标准样品并送检后,确定了涉案种子为假种子。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与供货方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进行“跨地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及案件资源共享,掌握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进货来源、方式、数量、资金、去向等情况,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351袋,货值金额9250元,违法所得8775元。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8775元及涉案玉米种子17袋、罚款92500元,罚没款共计101275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请求人摩西某某诉被请求人河北某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就“洗澡椅”专利(专利号:ZL201630533112.3)案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组,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于2021年5月27日进行了线上口头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事项。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赵某某诉河北某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其专利(“自锁式超高强通胀膨胀螺栓”,专利号:ZL201420781157.8)结构相同的疑似侵权产品案。2021年11月17日赵某某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构成等同技术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下达行政裁决书后,河北某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6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